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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网友68723 2025-07-09 09:11 0 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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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3.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民用建筑、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:
2 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、餐厅、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;
牛丫头消防课堂 2025-07-09 12:59 0 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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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面积,不超200平米可以不设。
看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
10.1.9 除筒仓、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,厂房、丙类仓库、民用建筑、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:
1 安全出口、疏散楼梯(间)、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、避难走道及其前室、避难层、避难间、消防专用通道、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;
1 安全出口、疏散楼梯(间)、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、避难走道及其前室、避难层、避难间、消防专用通道、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;
2 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;
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、餐厅、演播室、售票厅、候车(机、船)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;
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;
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,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,楼梯,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,车辆基地,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;
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,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;
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;
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。
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。